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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流程

国家农业部或林业局、省农业部或林业厅

/

省级15天、国家级30天

6个月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进出口类别

申请方式

监管证件代码

单证有效期

办理机构

办理时间周期

许可证或批文名称

网上申请、书面申请

进口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手续流程

单证简介

/ INTRODUCTION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流

Application Process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林业局签发的允许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进境的许可文件

 

一、受理机构

省森防站

 

二、法定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3、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国家林业局2003年5月30发布)。  
  

三、申报条件 
1、凡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包括果木、花卉、中药材、绿化水土保持用途草籽),均适用;凡是国家发布的禁止进境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禁止审批;

2、引种单位(或个人)应当有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苗繁育基地;不具有上述条件的,引种单位(或个人)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必须种植在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中;

3、属于贸易引进的单位还须具备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

4、首次引种国内或种植地所在省没有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或者已有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巨大的(由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审批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国内已有分布或引种,而拟引种种植地省没有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由种植地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科研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国内没有分布和引种的,由“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负责风险评估。经过风险评估可以引种的,新品种,第一次只能批准引种少量,并经过在审批单位指定的隔离试种苗圃试种成功后方可再次引种;进口量特别巨大的,审批单位应提取一定数量的样品,在指定的隔离试种苗圃实施监管种植;

5、申请引种数量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限量内的(见附表2),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重点工程造林苗木、草坪种子、超过省级审批限量的引种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引种、须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填写好《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会同相关材料报国家林业局;

6、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注明《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提出的对外森林植物检疫要求,货物入境必须附具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证明该批货物符合我国提出的对外森林植物检疫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大厅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林业局审批办审查,对该批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需要进行风险性评估的,要告知引种单位或个人该批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需由专门的风险性评估机构进行风险性评估;对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需要进行风险性评估的,需有风险性评估机构提供的风险性评估报告做为依据,省林业局审批办根据风险性评估报告的结果确定是否同意受理引种单位或个人的引进申请,引种单位或个人自接到省林业局审批办通知后,才正式向省政务中心大厅林业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如果提交的材料齐全,应立即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省林业局审批办审核书面引种申请,安排检疫员现场踏勘核查隔离试种地点。对符合引种要求的,由检疫员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局审批办复审;

3、省林业局审批办自收到《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之日起,应于30天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须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填写好《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会同相关材料报国家林业局;

4、核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五、申报材料 
1.赶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单位名称(盖章)、地址、邮编、法人代表、联系人及其电话、引进植物中名和学名、品种名称、引进数量、原产地(输出国家和地区)、计划种植地点、引种用途。  
2.企业营业执照 
3.属于引种单位首次引种的品种或引种品种首次引种国家(地区)的,引种单位申请时提供有关疫情资料及拟种植地的防范措施等材料;属于再次引进的,应提交前次引种后采取的监管措施、有害生物发生和防治情况等材料(原件1份)  - - 
4.引种单位与引种种植地不是同一省级区域的,引种单位提交申请表时,必须附有引种种植地所在省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引种和负责引种后监管的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所代理的引种单位引种种植地不是同一省级区域的,代理人提交申请表时,必须附有引种单位引种种植地所在省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引种并负责引种后监管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 - 
5.如果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申请引种时,必须向审批办提交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科研机构或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开展的风险性评估的风险评估性报告 

 

六、注意事项

1.省森防站对引进的林木“种用种子、种苗”的审批有一定的限量,超过限量的引进需报送国家林业局审批。

2.同一单位每年引进每种“种用种子、种苗”不能超过两次。

3.审批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特别需要时可延至6个月。

 

 

附件 2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式样

填 表 说 明 :

1.引进类型包括实生苗、营养繁殖苗、林木种子、草花种子、草种、插条、接穗、砧木、种球等。其中,属于营养繁殖苗的,还应当在该栏中注明组培苗、插根苗等类型;属于实生苗的,还应当按照大苗木、小苗木分类依据,注明胸径的大小;属于暂免隔离试种的,还应当注明引进的是否为人工培育的种类。

2.引进数量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并填加千克、株、粒、个等中文单位。

3.引种地指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具体生产地,应当填写引种地国家名称和该国最高行政区划名称,如从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家引种时,引种产地填写至州(省、郡)或地区。

4.引进用途包括造林、观赏、园林绿化、水土保持、草皮生产、生物质产品原料、果品生产、科研、展览等。其中,用于草皮生产的还应当注明种植类型:土壤直接种植草皮、沙培种植种皮、无土介质种植种皮等,土壤直接种植草皮还应当填写种植草种数量。

5.种植地点指填写国家林业局认证的普及型隔离试种苗圃的具体地点(填写格式:省级行政区名称+县级行政区名称+乡(镇)名称+村名称+普及型隔离试种苗圃名称)或者符合要求的种植地的具体地点。申请引进不需要隔离试种的种类时,填写“-”。“是否认证”指是否为国家林业局认证的普及型隔离试种苗圃。

6.供货商指直接提供拟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国外企业名称。

7.风险评估情况填写风险评估时间、风险评估结果的简介(可咨询受理申请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后填写)。属于风险评估后第一次申请引进的,应当附有相应的风险评估报告。

8.引种地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填写引种地主要有害生物的种类,或者以附件形式提交官方发布的有害生物种类、发生情况的材料。

9.申请表应当使用计算机填写,A4 纸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