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海供应链管理

全球进口门到门一站式服务

进口报关流程

农业部

/

6-10个月

正式登记证:5年、临时登记证:1年

肥料登记证

进出口类别

申请方式

监管证件代码

单证有效期

办理机构

办理时间周期

许可证或批文名称

网上申请、书面申请

进口

肥料登记证-办理手续流程

单证简介

/ INTRODUCTION

肥料登记证-办理流

Application Process

      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对以提供植物养分为主的有机、无机肥料等产品允许进口的许可文件(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锌),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等)

 

一、受理机构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或

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是经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企业。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可直接办理,也可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除外)(“省级单位意见”处仅有公章、无明确审核意见的,视为审核同意)。

 

三、肥料登记范围

1.免于登记产品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免予登记,包括: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氯化铵,碳酸氢铵,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登记产品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这些登记肥料产品只限在登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如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的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登记机构备案。请查看各地肥料管理部门列表。

 

3.须向农业部申请登记产品

除免于登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产品外的其余产品。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不在登记范围内。

 

四、肥料登记类型

1.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前2个月,应办理续展手续。第二次续展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当提出正式登记申请。

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正式登记申请在临时登记第二次续展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当提出续展登记申请。

3.续展登记――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临时续展登记有效期为1年,正式登记续展有效期为5年。

4.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登记证有效期内,随时可以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即可上报审批。

5.受让已登记产品技术的产品登记。

6.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登记。

 

五、肥料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标注提供复印件的除外;各材料提供一份。)

1.《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2.《肥料登记申请书》

3.企业证明文件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国外肥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和生产销售证明还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应明确境内代理机构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职责,确定其能全权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肥料登记、包装、进口肥料等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

5.生产企业考核表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并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6.产品安全性资料
安全性风险较高的产品,申请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产品对土壤、作物、水体、人体等方面的安全性风险评价资料。

产品有效性资料

7.1田间试验报告
申请人应按相关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开展规范的田间试验,提交每一种作物1年2个以上(含)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2年以上(含)的试验报告,并附由相应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田间试验供试样品检测报告。肥料田间试验应客观准确反映供试产品的应用效果,有确定的试验地点、科学的试验设计和规范的田间操作,由具有农艺师以上职称人员主持并签字认可。田间试验报告需注明试验主持人并附职称证明材料、承担田间试验的农户姓名和联系方式,相关试验记录和影像资料要留存备查。
土壤调理剂试验应针对土壤障碍因素选择有代表性的地点开展,提交连续3年(含)以上的试验结果;专用于有机物料堆沤或堆腐的有机物料腐熟剂产品提交2次(点)堆沤或堆腐试验结果。并附由相应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供试样品检测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田间试验。

7.2 产品执行标准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登记产品的执行标准。境内企业标准应当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产品标签样式
申请人应提交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规定的产品标签样式。

9.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

9.1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产能等。

9.2 产品研发报告
包括研发背景、目标、过程、原料组成、技术指标、检验方法、应用效果及产品适用范围等。微生物肥料还应提交生产用菌种来源、分类地位(种名)、培养条件、菌种安全性等方面资料。

9.3 生产工艺资料
包括原料组成、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配置、生产控制措施。

10.肥料样品
产品质量检验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应提交同一批次的肥料样品2份,每份样品不少于600克(毫升),颗粒剂型产品不少于1000克。抗爆性试验需提交1份不少于9000克的样品。包膜降解试验需提交1份不少于1000克的包膜材料。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需提交试管斜面两支。样品应采用无任何标记的瓶(袋)包装。样品抽样单应标注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有效成份及含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抽取肥料样品并封口,在封条上签字、加盖封样单位公章。

 

(二)续展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和程序

1.临时证续展登记

(1)需提供的资料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原登记证复印件;原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

(2)注意事项

①临时证续展请在临时证到期前2个月提出申请,如逾期申请,请同时提交逾期原因说明。

②临时证可以续展2次(临时证有效期累计为3年),第二次续展登记有效期满前6个月,须提交正式登记申请。

2.正式证续展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原登记证复印件;原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检验样品。

 

(三)变更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和程序

1.需提供的资料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表(作物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的变更),其他相应的材料。

2.注意事项

(1)变更商品名称,应当同时提交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

(2)变更企业名称,应当同时提交发证工商局出具的同一企业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企业地址,应当同时提交所在地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进行抽样交中心检验。

(4)临时登记证变更作物范围,应当同时提交拟增加作物的肥效小区试验报告。

(5)正式登记证变更作物范围,应当同时提交拟增加作物的肥效小区试验报告和大田肥效示范报告;临时登记证上已有的作物只提交大田肥效示范报告。

(6)变更技术指标,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登记。

(7)其他变更不必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其中:变更法人请同时提交说明函和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变更(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等)提交说明函即可。

 

(四)技术转让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和程序

1.通过受让已登记产品(正式或临时登记)技术生产的产品,生产者只能先申请临时登记,2.可以免交小区试验报告和毒性试验报告。

3.提交合法的技术转让证明文件。

4.其他同临时登记。

 

(五)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和程序

1.同一类型有效成分含量不同的产品: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如果有变化的须重新提供)、毒性报告,其他同临时登记。

2.同一类型有效成分含量相同的产品: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其他同临时登记。

3.不同类型产品的登记: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其他同临时登记。

 

 

六、办理基本流程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辖区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登记申请,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意见。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肥料登记相关资料,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核验申请人提交的肥料样品,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肥料样品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和安全性评价试验。

产品质量检测或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自收到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提出一次复检申请。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有关规定及技术审查和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流程图

七、办理方式

书面办理、网上办理同步进行。

 

八、办理时限

农业农村部自受理申请或收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初审意见,在9个月内由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完成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农业农村部收到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